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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 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04-06 12:42:48 来源: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对《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

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初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多次会议,形成了《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相关意见请在2023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送至:市乡村振兴局(乃东区泽当镇湖北大道32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zcfgk2021@163.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建议反馈至: 7822908    

附件1.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南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泽当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主要包括村庄规划建设、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方面。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村(居)民主体、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经费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从已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中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各级财政资金、衔接资金、援藏资金、村集体和农牧民自筹资金、社会资本参与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农牧民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

农牧民应当积极参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

市、县(区)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义务对损害、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乡村规划】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坚持规划引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一)人畜分离、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设施;

(二)乡村道路、照明、绿化设施;

(三)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四)其他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

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厕所建设管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农牧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提高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按照便民原则,加大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设施。

第十三条【粪污处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牧区厕所粪污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农牧区厕所粪污治理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农牧区厕所粪污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污水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综合治理: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就近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人口密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三)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的,可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式、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村庄清洁行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庄清洁日,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六条【村容村貌治理】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堆放物料;

(三)院内院外、房前屋后随意堆放或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物品等;

(四)私搭乱建、随地便溺、乱悬挂经幡等。

第十七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垃圾处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公职人员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居办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山南市地方立法条例》,起草了《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是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强力推进。同时,党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党委、政府安排要求,制定了《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5年)》。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立法,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区党委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扛起政治责任的体现。

2.是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必然需求。近年来,我市通过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乡村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但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标准还有不小差距: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现象仍然存在,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生活污水有效处理率不够高等。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必然会加快我市补齐农牧区人居环境短板,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将今后较长时期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础。

3.是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期盼。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造福农牧区群众、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福祉。农牧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更加向往美好生活,希望生活环境更加美丽、更加宜居,广泛支持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并寄予了很高期望。基层干部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苦于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成效不尽人意。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立法,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广大农牧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同时促进各级干部依法依规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把广大农牧区群众的福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可行性

1.符合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草案)》所规范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事项,且山南市属于设区的市,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条例(草案)》的立法权限。

2.具备立法条件。我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起步较早,成效明显。2021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验做法,全区率先成立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专班,曲松县被评为2022年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在2023年全区农牧业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会上我市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进行书面交流,为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实践基础。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参照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乡村振兴局作为《条例(草案)》的起草单位,于2023年2月1日,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兴国任组长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和起草组,明确了工作机构,细化了工作步骤,限定了完成期限,确保《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稳步推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重点参照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2月26日初步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2月28日和3月3日,由市乡村振兴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起草组组长付成聪同志主持召开了两次《条例(草案)》起草组会议,参会人员对条例(草案)》(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讨论稿)。

3月23日至26日,由市乡村振兴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起草组组长付成聪同志主持,组织组织部、宣传部、民宗局等10家单位召开了三次《条例(草案)》起草组审核会议,参会人员对条例(草案)》(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3月27日,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12家市直单位、12个县(区)乡村振兴局和政府法律顾问发出《关于征求<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函》。4月3日,完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初步征求意见工作。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经费投入、职责分工、宣传教育、表扬奖励、投诉举报、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厕所建设管护、粪污处理机制、污水治理、村庄清洁行动、村容村貌治理、转致规定、违反垃圾处理的处罚、违建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时间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是明确立法目的。为规范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故名称定位《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第二条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泽当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法律概念。《条例(草案)》所称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主要包括村庄规划建设、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方面。

第四条是明确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村(居)民主体、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经费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从已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中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各级财政资金、衔接资金、援藏资金、村集体和农牧民自筹资金、社会资本参与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第六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牧民等各方的职责责任。

第七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市、县(区)新闻媒体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责任。

第八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义务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义务对损害、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规划编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是关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畜分离、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设施等四个方面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是明确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厕所建设管护机制和禁止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农牧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提高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按照便民原则,加大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设施。

第十三条是明确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粪污处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牧区厕所粪污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农牧区厕所粪污治理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农牧区厕所粪污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是明确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污水治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对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人口密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的,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是关于在农牧区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庄清洁日,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六条是明确规定了村容村貌治理的禁止行为。明确了禁止四个方面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二)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堆放物料;(三)院内院外、房前屋后随意堆放或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物品等;(四)私搭乱建、随地便溺、乱悬挂经幡等。

第十七条是关于转致规定。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是明确违反垃圾处理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是明确违建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公职人员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是明确条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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