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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卡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全文发布

时间:2019-11-11 09:58:56 来源:浪卡子县微信公众号“羊湖之声”

《浪卡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浪卡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浪卡子县对外开放步伐,优化县域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一区五地”定位,促进全县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山南市有关法律法规、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山政发〔2019〕25号),结合浪卡子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浪卡子县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和个人(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独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市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高原生物产业。发展中药材种植、交易等;医药康养产业。

(二)畜牧产业。发展规模化畜牧业、畜产品深加工、生产、销售、流通等。

(三)特色旅游文化业。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旅游服务设施、旅行团队接待、旅游商品生产制造、旅游地接服务、旅游团队组建等;文化传播、创意设计、文化挖掘和文化保护。

(四)绿色工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现代工业;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改造传统建筑材料的新型建材;水资源研发加工生产。

(五)清洁能源业。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广等。

(六)现代服务业。与旅游产业相关联的第三产业。

(七)商贸物流业。互市贸易、商贸、物流等。

(八)其它产业。投资藏毯、唐卡、氆氇、藏香、木雕等民族手工业;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等环保类产业;以多种形式与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科学考察。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我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扶持政策(产业引导政策、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商贸流通、市场服务、委托招商、飞地经济、服务流程、其他政策一律参照《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山政发〔2019〕25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涵盖旅游业、农牧业、建筑企业。其中,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资源性企业(如光伏、光热、风能)、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县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县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纳税、就业等要素不减少。

第七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当年对本县财政收入贡献率达到20%(含本数)以上、吸纳就业率分别达到当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的10%以上、农牧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人次1‰以上,同时积极投入在全县基础功能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保障建设上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从当年财税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  新引进的农牧业、生物业、旅游业等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资金从当年财税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自企业在本县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对本县财政收入贡献率达到10%(含本数)以上、吸纳就业率分别达到当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的10%以上、农牧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人次1‰以上,同时连续两年在全县基础功能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保障建设上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根据其实际贡献,按照年度经营收入的5‰予以奖励。

第十条  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5人)对本县税收做出的贡献达到100万元时,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当年财税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我县投资的单位(不包括本县行政和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受户籍限制,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实施中介人奖励制度,其中: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当年财税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县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相关工作认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引进对浪卡子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则该项目的中介人奖励纳入“一事一议” 统筹考虑,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拖欠民工工资、诚信经营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予以取消招商引资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山南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优于本规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执行,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浪卡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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