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雅鲁藏布江巴玉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等规定,现就雅鲁藏布江巴玉水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从2021年1月24日起,雅鲁藏布江巴玉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巴玉水电站淹没区打桩定界图》标定的水库回水淹没区及相应的淹没影响区以内区域。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沿雅鲁藏布江两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区域。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工程项目区迁移人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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