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4号
《山南市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已经2024年10月30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山南市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2024年10月30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修改工作应当坚持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发扬民主,坚持正确价值引领,坚持立足实际、突出本村(居)特点,坚持务实管用、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组织村(居)民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协商,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顾问、村务监督委员会、驻村(居)工作队等的意见建议。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应当经村(居)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六条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以规范公共秩序维护、村(居)民权益保障、群众纠纷调解、民风民俗引导、生产安全促进,弘扬尊老爱幼、扶弱济困、勤俭节约、邻里和睦等良好风尚。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村(居)民文明素质。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封建迷信、家庭暴力、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赌博酗酒等行为,推进移风易俗。
第七条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讨论修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会议、广播、张榜、印发、微信、短信等方式公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
第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监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情况,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提出奖惩等工作建议。
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网格员、村(居)民代表等参与监督。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开展模范村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方式,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劝诫劝导,出现有损公序良俗、危害邻里关系、影响家庭和睦事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情节较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应当加强批评教育,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督促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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