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南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南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38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共35个)
1.山南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广播电视局)
2.山南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3.山南市委网信办(市网信办)
4.山南市档案局
5.山南市国家保密局
6.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7.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局)
8.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山南市公安局
10.山南市民政局
11.山南市司法局
12.山南市财政局
13.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山南市自然资源局
15.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16.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山南市交通运输局
18.山南市水利局
19.山南市农业农村局
20.山南市商务局
21.山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22.山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
23.山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山南市应急管理局
25.山南市审计局
26.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山南市统计局
28.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9.山南市能源局
30.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31.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32.山南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3.国家税务总局山南市税务局
34.山南市邮政管理局
35.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36.山南市烟草专卖局
37.山南市气象局
38.国家统计局山南调查队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未经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涉及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或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