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第3.4条规定,为依法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现规定山南市噪声管理夜间起止时间为“23:00-07:00”(24小时制),其他时间按照昼间管理。
特此公告。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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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第3.4条规定,为依法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现规定山南市噪声管理夜间起止时间为“23:00-07:00”(24小时制),其他时间按照昼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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