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走进山南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专题报道>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卫文件

​山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时间:2023-11-14 16:59:44 来源:山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爱国卫生运动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科学管理、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不断优化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大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及健康水平,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南市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力争到2024年,城市卫生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城乡卫生管理更加规范,城乡环境卫生更加优美,建成区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顺利通过国家、自治区专家组评审验收,成功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部门

2.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街道管委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乃东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市爱卫办

3.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市爱卫办

4.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

5.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部门,市爱卫办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6.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7.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健康乡镇(街道)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经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妇联、疾控中心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驻市各企业

8.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教育局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驻市各企业

9.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乃东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爱卫办、烟草专卖局

(三)市容环境卫生

10.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经信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雅投公司

11.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林草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3.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4.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乃东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

15.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公园绿地、车站、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6.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雅投公司

1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动物检疫所

18.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驻市各企业

19.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

(四)生态环境

21.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2.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3.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4.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2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26.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废处置中心  

(五)重点场所卫生

27.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8.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小旅馆(酒店)、小网吧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文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需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30.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学校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31.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

32.旅客列车车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33.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34.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5.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6.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驻市各企业

37.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38.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统计局、红十字会

39.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40.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中心

41.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机制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42.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3.推动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旅游发展局

4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45.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责任单位:乃东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旅游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他市(中、区)直各部门,驻市各企业

四、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报阶段(202311月底之前)全面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向自治区爱卫会书面提出申报,具体工作安排:

1.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和工作专班,建立创卫工作机制,制定创卫工作计划,明确各相关部门和社区(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2.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推进大会,全面加强创建工作。

3.新闻媒体开辟创建专栏,营造创建舆论氛围。乃东区、市(区、中)各单位要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创建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现场评估阶段(20245月之前)。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重点抓好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做好现场评估准备工作,以优异成绩通过自治区爱卫办组织的线上评估、现场评估。

第三阶段:命名阶段(20258月年底)。巩固创卫成果,防止反弹。通过自治区爱卫办的综合评审,由自治区爱卫办向国家爱卫办推荐,接受全国爱卫办抽查,经过社会公示后,由全国爱卫会予以“国家卫生城市”命名。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统筹调度机制。山南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市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专班,具体统筹协调督办推进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工作。乃东区、市(中、区)各部门和驻市各企业要参照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迎检准备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挂图作战逐个销号。

(二)建立完善常态化推进机制。市、区两级要常态化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指标任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问题督查整改,及时报送市爱卫办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每每月15日分别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市直各单位要将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爱国卫生检查考核、健康细胞建设等紧密结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开展。

(三)建立完善支持保障机制。市、区两级要加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巩固工作的财政支持,充足预算专项经费用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强化资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充足保障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相关工作经费和专项整治资金,重点投入卫生基础配套设施、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健康主题公园及广场建设、病媒生物防制等重点领域。

(四)建立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职责落实,常态化开展督办检查,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市级工作专班要加强督导检查,以真督实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属地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双交办”,对问题整改不力的实行“双约谈”,对问题长期反复不整改的实行“双追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因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五)建立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将传统媒体和现代网络传播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切实营造浓厚氛围。利用户外大型广告和各单位、驻市企业 LED 显示屏滚动播放创卫宣传标语,进一步扩大创卫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开设创卫曝光平台,对反面典型和不文明现象进行公开曝光,发动社会监督。开通创卫投诉建议平台,切实提高群众对创卫工作的认识度、参与度。结合各种宣传日,开展健康教育和创卫知识讲座,组织大规模义务劳动,提高全民创卫意识。

联系方式(传真号):市创卫办(0893-789285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