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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时间:2019-01-21 17:08:00 来源:国家林业局35号令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一、主要依据及审批权限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二)审核审批权限

1、永久使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临时使用林地根据《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1)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已将此项审批权力下放至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2)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3)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6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7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收据。

三、受理

(一)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使用林地申请需逐级上报,先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需出具:

1、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拟使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出具《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表重点内容为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现场查验人员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

2、对使用林地情况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收到的反馈意见需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3、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进行受理。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查与决定

有审核审批权的县(区)、市(地)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对属于本级审核审批的使用林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及存档办结

行政许可决定下达后,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采取邮寄或当面领取的方式送达,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结存档。

六、工作时间及监督方式

(一)工作时间

山南市林业局受理时间为:

夏季  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二)监督方式

山南市林业资源林政管理0893-7833840

山南市林业局机关纪委        0893-766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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