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山南市商务局
办公地址:湖南路23号
联系电话:0893-7820381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共5名,具体信息如下:
1.秦 伟(执法证件编号:26030020003)
2.邓 登 斌(执法证件编号:26030020001)
3.王 永 华(执法证件编号:26030020002)
4.诺 桑 (执法证件编号:ZC01416)
5.美朗卓玛(执法证件编号:26030020004)
(备注:执法人员证件已通过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核验,具备合法执法资格)
三、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对外劳务合作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变更等事项审批。
2.行政处罚:对发卡企业相关处罚;对特许人相关处罚;对违反商品现货交易相关处罚;单用途卡想管你处罚;对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相关处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相关处罚;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相关处罚;对零售商相关处罚;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相关处罚;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法相关处罚;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家庭服务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活动的处罚;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3.行政检查: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检查;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检查。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实际执法依据补充)
五、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
4.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依法送达文书。
(二)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发现违法线索后,经审批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3.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经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5.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行政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
2.实施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
3.结果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的移交立案。
六、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南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注意事项: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法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法监督
监督电话:0893-7820381
监督地址:湖南路23号山南市商务局办公室
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核查处理。
本公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及时更新。
附件1: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表
2.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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