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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22 11:47:16 来源:山南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推动新形势下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力实现山南市“六个走在全区前列”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第三章 基本概念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是以取消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基本服务的相关收费,降低非基本服务收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主要方式,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主要目标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的主要目标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实现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利用率,明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广大农牧群众享有更加充分、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切实提升各族人民生活品质。

第五章 服务分类

第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和非基本服务两类。

第六条 基本服务。以《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工作准则》为基础,根据群众需要,在财力、人力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变化。

第七条非基本服务。是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除基本公共服务外,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开展的多种多样的公益性服务。

第八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主要面向当地农牧民群众、干部、企业职工、军警、未成年人、老年、残疾人、寺庙僧尼等所有人群。

第七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工作内容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的免费开放服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阵地服务、流动服务、拓展服务、个性化服务。

第十二条 阵地服务是指充分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和服务;流动服务是指将文化服务和活动送到基层;拓展服务是指文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的延伸和深化;个性化服务是指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富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工作要以开展阵地文化活动为主,充分利用文化设施开展免费服务活动,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要坚决杜绝公共文化设施和空间的挤占、挪用、闲置。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要达到“五个免费开放”的要求。

1设施空间的免费开放;

2设备的免费开放;

3资源的免费开放;

4队伍服务的免费开放;

5活动的免费开放。

第十五条 图书馆的免费开放主要方式包括:

1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

2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内容:

1书刊阅览服务、书刊外借服务、电子阅览服务;

2读者自修服务(为读者提供自修条件);

3读者活动服务(讲座、报告会、展览、征文、竞赛活动、读书推广活动、少儿游艺活动等);

4送书上门和下乡服务;

5基层辅导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博物馆免费开放主要方式包括:

1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

2咨询、公益性展览等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内容:

1展品讲解服务;

2公益性展览服务等。

第十九条 群艺馆、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免费开放主要方式包括:

1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

2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条群艺馆、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开放具体工作内容:

1各类常态化的集中文化艺术培训(面向干部群众、老年少儿等所有群体的舞蹈、音乐、器乐、美术、文学、计算机、科普培训等);

2文化艺术展览展示(书画摄影、经济社会建设成就展、文化遗产展示等);

3书报刊阅览;

4电子阅览;

5体育健身、数字电影播放;

6文化讲座、公益性演出;

7演出和培训下乡;

8组建馆(中心)办业余文化艺术团体。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具体工作内容:

1文艺演出、广场文化活动;

2图书、期刊阅览和电子阅览;

3文化艺术、法律、科普、扫盲等各类培训;

4体育健身、数字电影播放;

5文化下村活动;

6组建和辅导乡村文艺队伍。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加强品牌服务活动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示范性、持续性、带动性的文化活动品牌。

第二十三条常态化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群艺馆每年不少于15种,图书馆和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每年不少于10种,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不少于6种。

第八章 服务时间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群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9小时,博物馆每周不少于42小时;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每周不少于42小时;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要加强错时开放、延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1/3结合当地农牧民群众季节性农忙和干部职工上班实际,适当调整公共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时间,鼓励开展夜间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因除设备检修每周闭馆一天外,必须保障全年开放(节假日不休息)。其他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确保每天开放。同时,要做好法定节日期间馆(站)内文化活动组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法定节日期间不得闭馆。

第二十六条因故暂时闭馆(站),需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馆舍及馆内设施、设备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文化活动用房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少于90%

第二十八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牌(汉藏文),楼层设施分布图、安全通道指引牌(汉藏文)。

第二十九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要体现其职能和服务项目内容,每月至少更换一次,有条件的,可设LED宣传屏幕。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应环境整洁、采光良好、温度适宜。公共文化场馆禁止吸烟。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设立无障碍通道、卫生设施。

第十章 服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实行馆(站)长负责制。责任主体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建立完善适应免费开放工作需要的管理制度,建立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各类功能用房使用制度、工作人员责任制度等,促进免费开放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所有制度必须使用汉藏双语,并上墙。

第三十四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制定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公众安全、资源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建立服务内容公示制度。应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汉藏文公示栏、通过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公示免费开放的空间、项目、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信息,并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开展满意度调查,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服务推广

第三十六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活动设计过程中,要把群众的需求摆在第一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活动内容和形式。同时,要高度重视活动的推广工作,通过评选优秀读者、文化能人、艺术达人等形式,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工作要加强宣传和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免费开放工作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同时,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要提供良好服务,增强设施的吸引力,提高群众的参与度。

第十二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工作准则》精神,县(区)、乡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后,开展基本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80%地方财政20%,市博物馆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80%比例进行补助。图书馆、群艺馆补助标准为50万元(中央补助40万元,财政配套10万元),县(区)文化活动中心补助标准为20万元(中央补助16万元,县(区)财政配套4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5万元(中央补助4万元,县(区)财政配套1万元)。

第三十九条 中央承担部分列入预算,按年度划拨。市、县(区)配套部分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四十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资金主要用于:

1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所需的设备添置和租赁、参加活动队伍邀请、活动气氛营造、场租、交通、资料制作等费用;

2开展各种培训所需的教材编印、聘请专家、场地布置、学员食宿补贴等费用;

3馆站内水电运行、设施维护和更新、图书报刊和电子图书更新等费用;

4计算机设备维护、网络与宽带接入、运行维护等费用;

5灯光音响设备维护和更新费用;

6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和因工作需要聘请的临时工等人工费用;

7工作人员创作辅导所产生的下乡交通费、食宿等费用;

8开展流动服务所产生的车辆费、设备添置和损耗、相关资料制作等费用;

9宣传、服务资料印制、各种制度建设费用;

10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11文化站开展体育健身服务项目费用;

12其他公共文化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1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基本支出;

2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耗材添置、差旅支出等);

3不得用于已有专项经费的专项业务活动;

4不得用于购置纪念品、宴请、考察等无关支出

第四十二条 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节俭办活动。

第四十三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资金,不履行职责的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服务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保障工作人员数量。按照《山南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规划(2013-2015年)》,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人员3-5人。

第四十五条 县(区)民间艺术团应积极发挥在免费开放工作中的作用,配合县(区)文化活动中心开展艺术辅导、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化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推进免费开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章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免费开放工作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当地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的计划,验收工作成果,评价工作实绩,指导过程管理工作(活动实施、宣传推广等)。

第十五章 服务考核

第四十九条文化局和县(区)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业务规范化建设,经常开展检查督导工作,推进免费开放工作取得更大成果。

第五十条 县(区)两级严格按照《山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评细则(暂行》,对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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