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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2 11:50:51 来源:山南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南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重要作用,促进山南市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结合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文化志愿者服务,是指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以知识、技能、体能和时间等,服务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的志愿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文化志愿者组织,是指以“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为原则,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文化志愿者,是指在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无偿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成员。文化志愿者以自身能力、文艺专长,为社会和大众提供无偿的文化服务,在参与文化志愿活动中体现人生价值。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口号:志愿文化事业,服务社会大众。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文化局的领导下,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中心设在文化局公共服务科,日常工作由文化局公共服务科具体负责。各县(区)、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工作,设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人员,以便于工作开展。

第八条 设立支队、县(区)总队、乡镇(街道)大队、村(社区)小队四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组成。支队由文化局公共服务科牵头,负责文化志愿者的管理、培训,协调、指导各县(区)文化志愿者工作。

第九条 各总队、大队、小队接受支队的指导,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及协调等工作,有规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创造、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和空间。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队统一名称和标志,分级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服务队要按艺术特长、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建立小队,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服务队要建立文化志愿者的培训上岗制度,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发给文化志愿者服务证件,并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定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服务队要为文化志愿者服务提供交通、安全、卫生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服务队要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公益宣传工作,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的高尚精神,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鼓励吸引广大民众和外来建设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艺专长和艺术才华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到文化志愿者行列中来。

第三章 文化志愿者

第十五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向组织管理方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后成为文化志愿者:

1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

2身体健康;

3具备相应技能及艺术专长;

4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户籍不限。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2.获得参加有关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3对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

4请求文化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

5自身遇到困难时有获得文化志愿者组织帮助的优先权;

6加入、退出文化志愿者组织的自由;

7文化志愿者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并根据服务等级享受不同优惠;

8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文化志愿者组织章程和其他管理规定,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2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

3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组织管理方的领导,听从被服务单位和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安排,积极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4不损害被服务单位的利益和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守被服务单位和个人的秘密、隐私;

5不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6尊重服务地风俗习惯;

7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任务时,及时告知文化志愿者组织;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文化志愿者统一标识,着文化志愿者统一服装、帽子。

第十九条 文化志愿者要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每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文化活动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要指定一名活动负责人,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必须正确及时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及其他事项,并及时报服务队备案。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1参与全市大型文化活动的志愿工作;

2参与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民族文化等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

3参与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4在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影院、剧院、体育场、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文化服务。具体包括:

1)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宣传、推广;

2)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3)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参考咨询和数字化服务;

4)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6)协助参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7)协助参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9)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10)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到一定数量,可凭服务证按分类享受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应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认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服务总队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并向文化志愿者单位出具鉴定书。成绩突出的文化志愿者应推荐参加国家和自治区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收回服务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1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影响文化志愿者队伍形象的;

2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4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5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收取报酬等违规行为的;

6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一年内不参加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把文化志愿者服务必要的经费和补助纳入财政预算。适当补助文化志愿者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第二十八条 除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外,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吸纳企业、社会团体、热心人士对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进行资助或捐赠资金,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服务队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和文化志愿者。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山南市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文化局按照此管理办法对各单位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文化志愿者,我承诺:自愿服务,奉献社会,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和谐西藏和繁荣山南文化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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