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统计局制定《山南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山南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制订《实施办法》,对统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作进一步完善。
二、适用条件
本《实施办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象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轻微、改正”三要件,实践中应严格把握。
三、适用原则
对于《实施办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
《实施办法》是对《裁量基准》规定的轻微违法标准作列举和细化,对超越《实施办法》范围或未列明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裁量基准》等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经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两年内无统计违法处罚记录的。
(二)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本办法由山南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供山南市统计局系统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南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山南市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山南市统计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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