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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南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5-06-13 17:31:12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山南市自来水公司: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西藏自治区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经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山南市城区供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分类

我市供水分类简化为3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二、调整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划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统一调整为2.2/吨;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5/吨。

三、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一)实施范围

泽当城区供水管网规划范围内,凡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执行阶梯水价。对暂不具备条件、不能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原标准、原方式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分级水量

按照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112号)文件精神,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量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定额为每人每年以43.8吨以内;第二级水量定额为43.8吨至60吨(不含60吨);第三级水量定额为60吨及以上的居民。

(三)计量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自然年度(11-1231日)用水量为一个计量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居民阶梯水价标准

用户类别

阶梯类别

用水量        (人/年.吨)

价格           (元/吨)

备注

居民

低收入居民

第一阶梯

43.8

免收

第二阶梯

43.8-60

0.3

第三阶梯

60吨以上

0.7

其他居民

第一阶梯

43.8

1.3

第二阶梯

43.8-60

2

第三阶梯

60吨以上

3.9

非居民

每吨

2.2

特种行业

每吨

5

(五)优惠政策

对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居民生活用水量在第一阶梯以内的,免收生活用水费用,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另有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供水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完善服务措施,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建立企业和用户沟通平台,完善对外服务热线,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问题。

(二)提升服务质量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管理,节能降耗,努力降低供水成本,做好服务工作,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

(三)低保保障机制为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而降低,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需凭工会、残联、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证明。

(四)加快户表改造要落实市住建部门关于“一户一表”改造的要求,加快改造工作,力争20255月,泽当城区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制度。

(五)接受社会监督市自来水公司要按照《价格法》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即:2025516日),同时,原山南地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山南地区泽当镇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山价字〔201023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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