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所涉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意见 |
适用对象 |
备注 |
市委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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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山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必要证明文件。 |
保留 |
企业类(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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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经费来源证明 |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所需经费的来源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反映事业单位的资金信用和能力。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的必要证明文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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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业单位住所证明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的本级民政局 |
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处。为了确定与事业单位有关的法律关系于一个明确的地点,保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住所证明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的必要证明文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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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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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历 |
教师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 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 号)第四条: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二) 小学教师资格;(三)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1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在本自治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教师资格按下列规定认定:(一)幼儿教师、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初中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三)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第2号)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山南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
毕业学校 |
认定教师资格,颁发教师资格证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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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话等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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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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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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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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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师范教育专业参加自治区统一考试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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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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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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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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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历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
依据同上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毕业学校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资格审查认定 |
保留 |
个人类 |
|
5 |
普通话等级证 |
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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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非师范教育专业参加自治区统一考试合格证 |
自治区教育厅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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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师资格证 |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聘任 |
【部委文件】《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附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二条: 各地试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这项工作。第十五条: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
山南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
毕业学校或各地市教育局 |
职称评审聘认 |
保留 |
个人类 |
|
8 |
学生资助在校证明 |
学生资助 |
依据同证明名称《学历证书》相同。 |
山南市教育局财务科 |
就读学校 |
学生资助审核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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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1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住建部门 |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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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场所和房屋平面图,场所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1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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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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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消防意见书和卫生防疫意见书 |
消防卫生部门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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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武术教师资格证 |
毕业学校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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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申请人 |
审批 |
取消 |
个人类 |
|
14 |
临时占用、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申请表 |
临时占用、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D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 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 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本人申请 |
审批 |
取消 |
个人类 |
|
15 |
校车使用申请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山南市教育局校安办 |
学校提供申请 |
审核 |
取消 |
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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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所属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山南市教育局教研室 |
对所辖地区教育发展情况报告 |
确认 |
取消 |
组织类 |
|
17 |
对所辖地区教育发展情况报告 |
确认 |
取消 |
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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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材料 |
确认 |
取消 |
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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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表彰奖励审批表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表彰奖励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990年3月12日)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山南市教育局校安办 |
组织、个人提交申请 |
奖励 |
取消 |
个人、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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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者审批表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
山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组织、个人提交申请 |
奖励 |
取消 |
个人、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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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工作者审批表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评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
山南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
组织、个人提交申请 |
奖励 |
取消 |
个人、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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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先进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
对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的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部门规章】《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
山南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
组织、个人提交申请 |
奖励 |
取消 |
个人、组织类 |
|
23 |
优秀学生审批表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
山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提交申请 |
奖励 |
取消 |
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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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单位或个人提交在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中所取得的显著成绩资料 |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组织、个人提交申请 |
奖励 |
取消 |
个人、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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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表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组织、个人提交申请 |
登记审查 |
取消 |
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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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管理工作方案 |
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场馆)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章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三章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提交申请 |
审核确认 |
取消 |
组织类 |
|
27 |
对场馆内设施设备的保养 |
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场馆) |
依据同上 |
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科 |
提交申请 |
审核确认 |
取消 |
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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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准考证 |
中考成绩查询 |
《关于印发<2019年西藏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藏教考试【2019】5号)第九条信息公开公示:(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二)各地(市)招生办和学校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查询及录取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相关信息与考生体育成绩等。 |
山南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提交申请 |
审核确认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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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委托书 |
提交申请 |
审核确认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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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发展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个人申报表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山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就职单位 |
表彰 |
取消 |
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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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推荐申报表 |
对在教育研究工作和义务教育阶段中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山南市教育局教研室 |
申报本人、就职单位 |
表彰 |
取消 |
个人、组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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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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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驾驶证申请、换证、审验、恢复和校车驾驶许可、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第七十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第三款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第四款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 |
用于证明驾驶人员身体符合驾驶条件 |
保留 |
个人类 |
|
2 |
学籍证明 |
增加准驾驶车型 |
《机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驾驶培训机构 |
用于证明是否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 |
保留 |
个人类 |
|
3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办理注册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税务局 |
用于车辆注册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企业类 |
|
4 |
免税凭证 |
办理注册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税务局 |
用于车辆注册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企业类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临时号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临时入境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登记的:(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十三条第二款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第二款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四条第一款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保险公司 |
用于车辆登记、临时号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 |
保留 |
个人类/企业类 |
|
6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用于车辆注销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企业类 |
|
7 |
准许机动车入境凭证 |
临时入境机动车登记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四条第一款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海关部门 |
用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企业类 |
|
8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第二款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第十三条第二款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第二款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保留 |
个人类/企业类 |
|
9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二手车交易机构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企业类 |
|
10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狩猎场配置猎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狩猎场配置猎枪 |
保留 |
企业类 |
|
11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文件 |
狩猎场配置猎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公安厅 |
狩猎场配置猎枪 |
保留 |
企业类 |
|
12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申请 |
保留 |
企业类 |
|
13 |
特许捕猎证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申请 |
保留 |
企业类 |
|
14 |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清理 |
个人类/企业类 |
危化品运输车保留 |
15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报社 |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 |
清理 |
个人类 |
|
16 |
车船税纳税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登记的:(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第二款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税务局 |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清理 |
个人类/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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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市民政局 |
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注册等级地所辖银行 |
开展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注册资金达到3万 |
保留 |
个人 |
|
2 |
活动场所证明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市民政局 |
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注册等级地所辖房屋租赁、办公场所 |
便于开展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有无固定活动场所 |
保留 |
个人 |
|
3 |
|
收养证申请 |
|
市民政局 |
村(居)、乡(镇) |
证明收养方有无经济条件抚养 |
保留 |
个人 |
|
4 |
无子女证明 |
收养证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五周岁。 |
市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县卫计委 |
证明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
保留 |
个人 |
|
5 |
体检证 |
收养证申请 |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检查收养申请人双方在身体、精神或心理上是否有影响其抚养孩子的不利因素 |
保留 |
个人 |
|
6 |
死亡证 |
收养证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市民政局 |
户籍所在公安 |
鉴定是否为孤儿 |
保留 |
个人 |
|
7 |
孤儿证 |
收养证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市民政局 |
自治区 |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保留 |
个人 |
|
8 |
残疾证 |
收养证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市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残联 |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保留 |
个人 |
|
9 |
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无亲生父母儿童证明 |
收养证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
市民政局 |
发现地公安局、民政局 |
证明弃婴和无亲生父母儿童 |
保留 |
个人 |
|
10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 |
法人政审报告 |
无法律和政策依据 |
检查法人有无犯罪记录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当地公安部门 |
证明收养方有无经济条件抚养 |
取消 |
个人 |
|
市人社局 |
|||||||||
1 |
死亡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6〕93号)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以及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共同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参保人员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医院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 |
|
2 |
火化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依据同上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民政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 |
|
3 |
户籍注销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依据同上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公安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 |
|
4 |
继承权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6〕93号)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以及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共同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参保人员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司法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 |
|
5 |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原工作单位 |
失业登记 |
保留 |
个人类 |
|
6 |
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取消 |
企业类 |
|
7 |
身份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工作单位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取消 |
个人类 |
|
8 |
结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取消 |
个人类 |
|
9 |
毕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取消 |
个人类 |
|
10 |
职业资格证书登报声明作废证明 |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37号)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自行销毁,并将有关情况及证书流水码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备案。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报社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取消 |
个人类 |
|
11 |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申请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32号)附件1第2.3 申请提交的信息资料:(1)有效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3)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情况报告。(4)体系试运行期间鉴定实施情况的一般信息。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申请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取消 |
企业类 |
|
12 |
教师资格证明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1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培训机构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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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
劳动就业服务局 |
社保局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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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专技科 |
教育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取消 |
个人类 |
|
15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专技科 |
工作单位 |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取消 |
个人类 |
|
16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的单位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第二条 个人丢失证书,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以及按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要求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补发证书的依据。 |
专技科 |
工作单位 |
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取消 |
个人类 |
|
17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的登报声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第二条 个人丢失证书,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以及按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要求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补发证书的依据。 |
专技科 |
报社 |
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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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社保科 |
社保局 |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领 |
取消 |
个人类 |
|
19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社保局 |
学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取消 |
个人类 |
|
20 |
未参保证明 |
职工参保登记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社保局 |
工作单位 |
参加社会保险 |
取消 |
个人类 |
|
21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章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保局 |
社保科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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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9号)第三条 芯片厂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2.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IC)卡芯片产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EAL4增强级产品安全资质证书;3.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实际销售各类CPU卡芯片总量不少于1亿张。 |
信息中心 |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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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人社部发〔2014〕47号)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 (IC)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
信息中心 |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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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人社部发〔2014〕47号)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 (IC)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
信息中心 |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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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备案产品EAL4+产品安全资质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人社部发〔2014〕47号)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 (IC)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
信息中心 |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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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ISO质量体系认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人社部发〔2014〕47号)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 (IC)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
信息中心 |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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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人社部发〔2014〕47号)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 (IC)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
信息中心 |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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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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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敏感区域开展项目建设的证明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 除(一) 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自然公园(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海洋公园等) 、重要湿地、天然林,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
以居住、 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 科研、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
项目所在地涉及的相关部门 |
用于证明相关单位同意在环境敏感区域开展项目建设 |
清理 |
个人类/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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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经营许可、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资格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第二款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 |
自然资源部门 |
用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经营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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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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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工人技工证书 |
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
市住建局建管科 |
人社局、培训机构 |
用于证明技术工人所属工种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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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营业执照 |
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
市住建局建管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明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保留 |
企业类 |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需录入 |
3 |
建造师注册证书 |
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
市住建局建管科 |
住建厅或住建部 |
具备一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才能申报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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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
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
市住建局建管科 |
人社局 |
具备一定的工程师数量才能申报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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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管理人员证书 |
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
市住建局建管科 |
住建厅 |
用于证明企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
保留 |
企业类 |
首次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需要提供,增项或延续需提供 |
6 |
用地批准手续 |
办理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企业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响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住建局建管科 |
自然资源局 |
用于确认具备用地资格,在具备用地资格后,才能开工建设,不然属于未批先建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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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市住建局建管科 |
自然资源局 |
用于证明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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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员考试合格证 |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等条件具备后,企业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市住建局质安科 |
住建厅、水利厅 |
用于证明可从事建筑相关活动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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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竣工报告 |
工程项目竣工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市住建局质安科 |
业主单位 |
证明该项目已竣工,可投入使用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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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外伤害保险 |
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
市住建局质安科 |
人设部门或保险公司 |
用于证明施工人员工作期间具有人身保障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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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起重机械合格检测证书或报告 |
起重机械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市住建局质安科 |
检测单位 |
证明起重机械是否合格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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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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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年9号令)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管理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客运、危险运输车辆手续具备条件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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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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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金证明 |
农村集体经济修建水库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山南市水利局 |
银行 |
证明修建水库有资金来源 |
取消 |
个人类/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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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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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商务局 |
公安局 |
用于申请对外劳务资格审批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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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纳税证明 |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2月2日,2015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五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
市商务局 |
税务局 |
用于继续使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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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的证明 |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核查报备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0号2006年9月20日)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
市商务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用于设立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
保留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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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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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与评聘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山南市统计局执法科 |
参考人员所在单位 |
考试报名证明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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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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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 |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部门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
保留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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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 |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 |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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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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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单位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所属组织管理部门 |
登记单位名称、性质及成立时间等信息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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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单位参保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单位名称、性质及成立时间等信息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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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证明材料(标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或长期工作、学习的地方))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条第五款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2.《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医保〔2019〕135号)第三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常驻异地学习人员,由单位专管员持下列资料,统一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集中办理:(1)《西藏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4)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标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或长期工作、学习的地方)。 |
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工作派出单位或异地工作单位 |
证明其在异地工作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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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条第五款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2.《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医保〔2019〕135号)第三条:异地转诊人员,由本人或其家属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窗口办理:(1)《西藏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标明因病情需要拟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包括区内向区外转诊、区外跨省市转诊等。 |
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 |
证明其按照程序进行转诊 |
保留 |
个人类 |
|
5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政发〔2020〕20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个人缴费部分。(一)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60元、120元、250元三个档次进行缴费。(二)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2019年个人缴费250元由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代为缴纳。(三)重度残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困难人群参保时个人不缴费,2019年个人缴费250元全部由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按本人所选缴费档次按照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由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贫困人员有多重困难参保身份的,缴费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十一条卫健委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基金预决算审定等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民政、残联、扶贫和民宗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补助等相关群体的认定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学校学生参保缴费的督导工作;发改、人社、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
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民政、残联、扶贫部门 |
证明其为特殊困难人群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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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查资料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含“两病”门诊用药)待遇认定 |
1.《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劳社厅发〔2001〕24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患有本办法所列特殊病种之一并符合基本条件,可申请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由参保人填写《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附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门诊特殊病种就诊手册》。 2.《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藏医保〔2019〕149号)第二条第四款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可按各统筹地区现行的门诊特殊病经办规程执行。 |
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具有慢特病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 |
用于判断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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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门诊收费票据 |
门诊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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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定点医疗机构 |
用于审核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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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门诊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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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门诊处方底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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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院收费票据 |
住院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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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定点医疗机构 |
用于审核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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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院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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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诊断或出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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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转诊转院证明 |
证明其按照程序进行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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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育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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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二十条 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提交以下证明:(一)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原始材料。2.《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56号) 第五条第二款 (二)自治区参保单位在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各地(市)参保单位在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提供以下材料: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以及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5.失业职工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还须提交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职工未就业配偶,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还须提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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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部门 |
用于审核支付生育、计划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等待遇。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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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婴儿死亡证明 |
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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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及发票原件 |
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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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
证明其为失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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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
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证明职工的配偶未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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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的结算单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三章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2.《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37号)第五条第一款 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无法提交申请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代为提交。跨省安置困难退休人员向工资关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户口、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4.提供所持证件的复印件:低保证、保证、优抚对象优待证、儿童福利证或供养机构出具的集中供养证明;5.住院证及出院证;6.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或农牧区医疗制度报销凭证;7.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赔付凭证;8.一般救助对象需提供所属单位或工资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9.申请门诊救助还需提供门诊治疗费用单据原件;1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 |
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商业保险公司 |
用于审核结算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的医疗救助金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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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 |
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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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定点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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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 |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
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用于认定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资格认定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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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退休审批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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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录取、调动等证明材料 |
参保人员续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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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组织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 |
证明本人为单位新增人员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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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离职、死亡等证明材料 |
参保人员停保 |
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 |
证明本人从单位调出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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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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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牧民身份证明 |
农牧民代开增值税发票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6]53号第三条 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出具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身份证明,作为免税申请的依据。 |
办税服务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确认农牧民身份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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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票专用章 |
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
办税服务厅 |
刻章部门 |
确认领用、使用发票资格 |
保留 |
企业类/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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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残疾人证明 |
残疾人办理涉税事项,享受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
办税服务厅 |
民政部门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提供残疾人证明。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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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分机构证明 |
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其中第12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需提供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分机构关系证明"。 |
办税服务厅 |
市场监管部门 |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需提供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分机构关系证明。 |
取消 |
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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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退出现役证 |
退役军人办理涉税业务,享受减免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其中第15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退出现役证》"。 |
办税服务厅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退出现役证》。 |
取消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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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土地权属证 |
单位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免税备案 |
根据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15.24"单位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免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办税服务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单位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免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取消 |
企业类/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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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边境管理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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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介绍信 |
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西藏自治区边境通行证实施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进出口岸所在的边境管理区,进入其他边境管理区应按规定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境外藏胞及港澳台居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办案需要,急需进出边境管理区的,须持办案部门开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人民警察证》。《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以下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一)户籍在本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公民,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二)户籍不在本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公民,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其中已办理所在边境管理区《居住证》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三)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须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四)海外华侨、境外藏胞、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山南边境管理支队 |
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或国营、私营、民营、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 |
办理边境通行证 |
保留 |
个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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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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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 |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无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等依据 |
山南市烟草专卖局 |
房屋租赁出租方 |
证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个体户有无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
取消 |
个人类/企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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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山南市市直单位现有需开具第三方证明材料的证明事项共计 141 项,其中取消 59 项,保留 8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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