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2024年以来,山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共计1次,其中行政处罚0次、行政强制0次、行政给付0次、行政奖励0次和行政检查1次,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本年度行政检查详细情况公示如下。
一、对安置单位履行安置法律责任的检查
执法对象:安置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行政执法和综合管理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山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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