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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5-07-07 09:57:06 来源:山南网 作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的改革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就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开展预决算和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等监督的重要方式。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原则,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人大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深化拓展监督内容,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健全规范制度机制,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市委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助力推动山南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一)每年8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二)审议市政府落实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三)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四)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六)检查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七)要求市政府对重点工作安排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审计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召开30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和其涉及的本级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等报告一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问题,并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前,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对报告进行初审。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初审工作报告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及时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和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三、市人大常委会每年12月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问题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和专项审计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会议召开30日前,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本级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一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详细台账作为附件。应当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结果和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三)尚未整改、处理的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措施;

(五)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相关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选定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前,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对报告进行初审。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初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四、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必要时联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对涉及县级政府的突出问题,可以与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监督。跟踪监督可以调阅相关审计整改资料,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督办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深度,增强监督效果,督促整改落实。有关情况及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并抄送市政府。

五、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加强预决算和预算执行审查监督,推进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在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中,应当就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在开展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中,应当将上年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推动解决问题,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推进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与审计、财政、经信(国资)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拓展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审查监督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六、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加强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推动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相衔接,进一步发挥专项审计对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管理监督职能的支持作用。

七、发挥代表和专业力量的作用。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财经委委员、专家和人大代表,参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

八、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监督结果的运用。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建立与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监督和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办或约谈。

督促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市委相关要求,加强对审计查出体制机制性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完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推动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挂钩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九、市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做深做实审计“后半篇文章”,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纳入督办范围。

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定期跟踪、对账销号,切实减少“屡审屡犯”问题,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做到按时整改、应改尽改。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的详细材料。

十、各县(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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