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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时间:2021-01-19 02:01:50 来源:山南市审计局 作者:

山南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山南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山南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及琼结、洛扎等四县的审计工作,为正县级。

    第三条  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设置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起草审计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和区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有关部门、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自治区、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工作。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县(区)审计机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市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审计调研和审计领域的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承办审计署、区审计厅组织的审计事项。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审计局应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内设1个副县级行政机构,11个正科级行政机构:

(一)经济责任审计处。组织对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县、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及县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中共山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档案管理、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强基惠民、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普法、综治、保密、信访、机要秘书、统计、党政网管理、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财务、劳动工资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党务政务公开、政工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后勤服务、上下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综合计划科。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负责审计理论研究工作。对审计信息、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组织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四)法规和审理科。起草审计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起草审计业务管理及内部控制规定。负责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起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组织起草审计结果公告。组织对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内部审计。承担审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局属各处(科)室和县(区)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县(区)级审计机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核查。

(五)电子数据审计科(派出审计一科)。组织开展全市和十二县(区)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组织开展琼结、措美两县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起草向两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开展两县县、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实施两县所属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任期(任中、离任)及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县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组织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两县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督促并检查相关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财政审计科。组织审计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和监督检查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派出审计二科)。组织审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开展曲松、洛扎两县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起草向两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开展两县县、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实施两县所属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任期(任中、离任)及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县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组织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两县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督促并检查相关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农业农村审计科。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投资、以及以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组织实施对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的稽察。

(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产资源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十一)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第六条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部门领导职数6名(含总审计师1名),内设行政机构副县级领导职数1名,内设行政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中共山南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2名)。

第七条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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