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西藏加查县水利局、曲松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曲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况,现予以公开。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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