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山南市民政局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况,现予以公开。
附件:《山南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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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山南市民政局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况,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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