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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生态底线 优化营商环境——山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某科技公司“未验先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3-16 12:47:52 来源: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一、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11日,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该公司环评等资料,该公司需要在车间通风口配套建设水喷淋异味处理系统,对车间缓冲区微负压收集的异味气体进行喷淋处理。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取得环评文件,2023年11月开工建设,2024年11月主体工程完工,2025年6月正式投产。经现场核查,该公司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该建设项目未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年11月18日,山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山环责改〔2026〕01号)后,该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专项整改小组,全面完成整改,完成尾气喷淋系统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确保废气处理达标稳定运行,提交系统验收报告及运行监测数据;完成环评验收全部流程,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改正,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教育。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南市生态环境局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通过精准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规定,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整改的企业依法不予处罚,避免“一刀切”执法加重企业负担,稳定经营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执法暖企、服务助企”。
    二是规范涉企执法,提升监管公信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公开透明,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以规范执法保障公平公正,增强企业对法治监管的信任度。
    三是坚持柔性执法,彰显监管温度。将执法与普法、整改与帮扶相结合,变“处罚型”为“服务型”执法,通过教育引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四是坚守生态底线,做到免罚不免责。虽不予处罚,但强化全过程跟踪督办,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实现精准监管与源头治理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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