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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在安徽大道未及时清理 建筑垃圾行政违法行为一案的处罚决定公告

时间:2023-05-13 18:59:38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2023年3月14日12时14分,山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尼玛曲珍(26030099011)、白玛群宗(26030099012)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安徽大道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当即责令该路段作业公司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证据进行拍照固定;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负责人于2023年3月17日前到山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经核查,发现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挖掘市政道路。经批准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尘措施,及时清理渣土、淤泥、污物等,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现山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公告如下:

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据《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七十三第二款规定:经批准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尘措施,及时清理渣土、淤泥、污物等,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责令当事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现有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二)依法对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申请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山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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