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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公告

时间:2021-03-16 18:30:00 来源:人社局办公室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围绕实现更好质量更充分的就业目标,把青年就业能力提升摆在突出的位置,强化见习基地发展力度,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1号)精神,现面向全市遴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山南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党政机关。

二、申报条件

(一)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优质见习岗位;

(二)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

(三)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制度、带教制度,有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三、提交材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3);

(五)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

(六)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包括见习管理、见习计划、带教计划、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资料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资料后,联合团市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实地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团市委联合形成评估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就业见习基地审核认定意见表》(附件4)存档;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团市委联合公示并予以授牌。

五、见习基地可享受的政策

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高职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我区未就业青年)见习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区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六、其他要求

(一)原审批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需要重新申报设立;

(二)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21年3月26日前书面提交至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

联系地址:山南市乃东区三湘大道16号

联系电话:0893—7825053

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山南市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xlsx
附件2 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xlsx
附件3 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xlsx
附件4 就业见习基地审核认定意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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