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现就山南市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我市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二)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三、核发机关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
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经网上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并打印后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依法监管
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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