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走进山南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山南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山南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规定,经依法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共38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5个)

1.山南市国家保密局

2.山南市档案局

3.山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局)

6.山南市科学技术局

7.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山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9.山南市公安局

10.山南市民政局

11.山南市司法局

12.山南市财政局

13.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山南市自然资源局

15.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16.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山南市交通运输局

18.山南市水利局

19.山南市农业农村局

20.山南市商务局

21.山南市文化局(文物局)

22.山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3.山南市旅游发展局

24.山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5.山南市应急管理局

26.山南市审计局

27.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山南市广播电视局

29.山南市统计局

30.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

31.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32.山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3.山南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4.山南市税务局

35.山南市邮政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36.国家统计局山南调查队

37.山南市烟草专卖局

38.山南市气象局

三、有关事项

(一)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