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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山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山南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0〕27号),结合山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山南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山南市“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推动实现企业的产值增长、财政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划分。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年度专项资金,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市经信局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市经信局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本县(区)相关部门负责本县(区)项目合规性、材料申报的初步审核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山南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贴息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山南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规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突出重点、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方向

第五条 支持对象包括以下类型:

 (一)企业已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办理商事登记;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建筑类企业除外)。主要包括:在产值增长、吸纳就业明显等方面作用突出的工业企业、高新数字、特色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边贸物流企业;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场所、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根据七大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支持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调结构、稳增长,支持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企业升规入统;

(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重点支持服务型企业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科技研发、技术攻关、工业设计、品牌培育等;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当年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所在地经信职能部门申报,市直企业向乃东区经信部门申报。市经信局不接受单个企业自行申报。

(二)项目审查:各县(区)经信局会同本级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局、旅游发展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幸福家园局、工商联、税务局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并对属地企业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

(三)市经信局负责对各县(区)经信局上报的审核意见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山南报或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批复后,由市经信局进行资金拨付至各县(区)经信局,各县(区)经信局按照项目批复兑现至项目申报企业。

(四)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经信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查、评审前,由各级统计部门对在库企业申报的相关统计数据和统计系统联网直报平台数据进行审核,企业申报的相关统计数据真实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绩效管理

(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市经信局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和山南市及市级财政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汇总评价报告。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县(区)经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市经信局报告。

(二)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收回专项资金,相关单位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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