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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公告

柳用(清算组成员)、易成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田群芳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丈夫赵修峰于2022年7月28日12时左右,在山南市措美县供暖建设项目工地上班时,身体出现头疼等高反症状,晚饭后在员工宿舍出现呕吐症状并急剧加重,送往措美县人民医院后,于2022年7月29日1点4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我局需向原湖北洋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局已于2026年1月19日依法向你们下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6013号),要求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有关田群芳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有效送达给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我局(地址: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三湘大道16号,山南市人社局社保科,联系电话:0893-7823074))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若你们未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履行举证责任,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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