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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

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29

 

 

 

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及各县(区)、各部门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西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注册域名:www.shannan.gov.cn)是山南市人民政府对公众服务的窗口和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指部署(迁移)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上所有网站(以下简称子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依据本规定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源合法、合规。

第八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本县(区)、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按照网站栏目保障方案(附件1),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可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在线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必须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不得上网发布。

审核程序: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等,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信息发布前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逐级进行保密审查,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2逐级签字确认,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拟公开的公文保密审核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市直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要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回重报;对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三)各县(区)政府提供的信息,由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主要领导审批发布;各县(区)部门上报县(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同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五)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七)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政务公开栏目信息发布的最后审核,重点审核信息的格式、语句等,不负责保密和具体内容审查,信息发布后造成泄密和不良社会影响信息提供单位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并以此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和子站,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发,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要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群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要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或需变更,要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联系。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坚决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和检察院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参照本规定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保障方案

      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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