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集聚洼地,吸引更多人才到山南创新创业,为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山南新征程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党办发〔2015〕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南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注册地在山南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山南市主管的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学历(学位)高、专业技术或管理职务高、职业技能高,能够满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需要的人才。人才引进主要面向教育科技、金融财会、现代医疗、文化艺术创意、信息技术、商贸流通、工程建筑、生态保护、城市管理、旅游开发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考察、规范程序、合约管理、周到服务的原则进行,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效。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与十四世达赖集团划清界线;具备扎根边疆、奉献西藏、服务山南的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身体健康,适应高原工作;业务能力突出。
第六条 引进人才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专业领域奖项的优秀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含)前2位项目完成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重大专项、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掌握核心技术,在山南市实施成果转化、项目开发、创办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层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业绩较突出,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3年以上知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机构关键岗位管理工作经验,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职业经理人。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层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某一领域有特殊专长和技能,取得发展、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有国内知名企业工作经历的经营管理人才;区外种养大户、致富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引进的农村实用人才不受学历、职称、年龄等条件限制。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服务时间
第七条 人才引进主要有三种方式:
1.调入引进。即调入到山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引进人才应当全职在山南工作不少于5年。
2.创新创业引进。即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到我市实施成果转化或创办企业的。在山南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3.柔性引进。即以聘用、兼职、顾问、客座、项目引进、智力服务、合作研究、技术咨询等柔性方式到山南服务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每年在山南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每年10月,由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各企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上报次年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需求计划进行评审,审定后公开发布《山南市人才需求目录》。
第九条 各县(区)各单位根据《山南市人才需求目录》中确定的岗位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对拟引进人才的政治品质、学历学位、职称职务、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科研成果、个人荣誉、健康状况等进行初步核查,组织专家面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达成引进意向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第十条 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引进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县(区)各单位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引进对象签订工作合同,按组织人事程序办理引进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待遇。政策待遇享受时间从到岗工作的当月起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特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人一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个人补助。通过调入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工作合同的各类人才分别给予40万元、22万元、10万元的个人补助,个人补助分5年等额发放;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第一、二层次人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调入引进到海拔4000米以上县乡工作的,分别给予45万元、27万元、15万元的个人补助,分5年等额发放;柔性引进的第一、二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涉及税收事项,统一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补助经费。通过调入方式引进的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可分别申请最高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科研补助经费。科研补助经费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拨付给用人单位管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用。市委人才办会适时对经费使用、项目进展、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薪酬待遇。调入引进人才在享受我市同级别薪资待遇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首个合同期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岗位津贴,享受正常年假。柔性引进人才,全年累计在山南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委人才办核准,在享受我市同级别薪资待遇的基础上,按累计工作月份给予生活补贴,其中第一层次人才每月给予10000元生活补贴,第二层次人才每月给予8000元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职务待遇。以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我市同级别职务待遇。从区外以调入方式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藏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的,在职数限额内,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提出任职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可任命为副处级。
第十七条 职称评聘。以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经山南市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承认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聘任时间。对从区外以调入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藏工作满2年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且在藏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合格,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创办企业。凡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在山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领先,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优先享受区、市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由用人单位采取安排人才公寓、周转房、市场租赁房或者提供住房补贴等方式解决个人住房问题。
第二十条 家属安置。以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由组织人事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配偶工作,其子女当年起即可在我市参加高考。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协调机制。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人才办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加强日常联系和跟踪服务。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等单位,分别负责编制、职数、岗位津贴、工资、社保、家属安置、引进手续、落户、住房、住房公积金、子女就学、资金保障等方面政策配套和有关工作。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做好搭建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约管理。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制式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调入引进人才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每年对引进人才进行专门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合同到期且考核合格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合同,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可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不再享受岗位津贴。引进人才在首个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岗位,确需在市内转换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原单位同意,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委人才办审批。工作转换后,科研补助经费一并流转。
第二十三条 政治引领。组织部门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国情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其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建功立业新山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市急需紧缺的一般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参照《西藏自治区从区外高校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非西藏生源毕业生工作办法(试行)》(藏党发〔2017〕286号)执行,给予引进人员4万元的一次性个人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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