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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登记注册工作,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严格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等。同时,其中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二、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执行,明确区别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按照顺序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相关许可经营项目均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三、规范营业执照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做好纸质营业执照及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工作,有序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广泛应用。营业执照的法定签发单位是市、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签发单位和营业执照加盖印章单位应当一致。 

四、规范登记文书材料。按照《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文书及材料规范,不得随意添加、修改或减少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请文书和材料,强化对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

五、规范审核程序内容。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注册审核程序

予以受理。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予以驳回。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登记注册审核内容

1.法定代表人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兼任财务负责人。

2.股东出资方式。公司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和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及其他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无产权证明的,可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

4.变更登记时效。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七、加强防范虚假登记注册。登记机关要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工作,防范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行为(冒用身份证、假冒股东等签名、提交其它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保护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秩序。

(一)企业申请文书材料存疑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到登记窗口予以核实:

1.同一人员在短期内设立的多家公司中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2.高龄(年龄在60岁以上)等人员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 

3. 申请人无法完成实名认证、电子签名的,签字与档案中原签字明显不一致或签错别字的。申请材料中同一人员签字前后不一致的;申请材料中多人签字疑似一人所签的。同一人员在不同公司分别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签字不一致的。

4.申请材料中不同人员使用相同联系电话,或通过申请材料中的电话号码联系不到的。

5.有相关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来函反映问题的。

6.注册登记代理公司、人员或申请人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

7.其他存在虚假签字的情形。

存在以上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携身份证原件到登记窗口现场签名确认。无法到场确认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证明委托关系属实的公证文书,或者提交委托人手持身份证及委托书的相片或手持身份证表述个人身份及委托内容的视频资料。

(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存疑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的住所(含经营场所)予以核实:

1.除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的以外,同一地址注册登记企业数量2户以上。

2.其他住所存疑的情形。

对住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核实:要求房东携产权证原件到登记窗口核实;登记机关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住所实地核实。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到住所实地核实。

八、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登记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对市场监管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加大宣讲力度、做好沟通工作,获得社会理解,争取司法尊重,引导被侵权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因“形式审查”登记导致的败诉,登记机关应尊重和严格执行司法判决或裁决,不得追究无过错登记人员责任。

九、保障企业办事途径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企业办事途径自主选择权,不得将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作为受理登记业务的唯一模式,确保为申请人提供全程电子化和现场两种以上业务办理渠道,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并根据业务量动态调整两种模式的服务资源。提供预约服务的,预约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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