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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南市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2003〕35号)、《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藏工商〔2011〕28号)规定,结合山南市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登记档案指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负责办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所属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第四条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分为电子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电子档案资料查询为主,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为辅。企业登记档案可打印或复印一份,均在复印件(打印件)首页、末页加盖“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第五条 企业登记电子档案(书式档案)内容

(一)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自主申报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股权出质、股权冻结等事项。

(六)证照管理、迁移调档等事项。

(七)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内部流转的审批处理意见。

第六条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级别及查询内容

(一)公检法级(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除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内部流转程序及处理意见外,其他档案均可查询。

(二)外部级(包括本企业、律师、公民或其他组织):除下列事项以外,其他档案均可查询。

1.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内部流转程序及处理意见。

2.未授权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住所、户籍登记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

3.未授权的股权出质等第三方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档案内容。

(三)内部级(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除机密文件以外,其他档案均可查询。

第七条 查询企业登记电子档案(书式档案),应提交以下手续: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查询,应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所在机关介绍信(公函)、有效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查询。

(二)其他党政军机关及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应发公函至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查询。

(三)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应出示与被查询企业名称一致的法院(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传票等其他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查询。

(四)企业查询本企业登记档案需凭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需注明查询的事由、被授权委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查询事项、委托期限)、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办理查询。

(五)其他法人、组织和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申请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六)有关部门需依法对企业登记档案原件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所在部门介绍信(公函)、有效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单位介绍信和资格证、执业证、司法鉴定委托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司法鉴定人员在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鉴定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将企业登记档案送至专业司法鉴定场所进行鉴定的,须经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委派登记注册科工作人员携带档案随同鉴定,并确保人不离档,鉴定工作完毕后交回档案室。

(七)相关部门办理涉及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时,应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所在机关介绍信(公函),经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查询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内部流转的审批处理意见。

(八)查询人查询企业登记档案,均需填写《企业档案查询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所属单位、被查询企业、查询内容、查询依据、联系电话等。

(九)本局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的,应填写《系统内部企业档案查询登记表》(附件2)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八条 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因工作需要需查阅书式档案的,应派遣至少两名工作人员持所在机关介绍信(公函)、有效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在登记注册科查阅,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室的(仅指所需原始档案的部分资料,整体档案不得外借),应书面报请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在抵押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并出具借据、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确需延长出借时间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凡遇节假日和特殊情况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档案。

第九条 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员和查询人的权责与义务

(一)档案管理员应认真核对被查询档案,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安全,档案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档案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或者违规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视违规程度做出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因主观故意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询人非法利用档案或以非正当目的利用档案的、查询人不按要求办理查询手续的,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四)查询人有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必须保持案卷清洁,严禁拆卷、折叠、剪裁、涂改、增删、抽页、丢失及转借他人等行为;严禁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严禁擅自公布经查询获得的企业登记档案。若发现上述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档案查询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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