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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作出的办好养老等民生实事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着力提升我区养老服务工作水平,不断满足我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近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藏民发〔2021〕132号),建立养老服务运营补贴、服务对象养老补贴制度,填补了我区养老服务政策制度空白。

通知明确:养老服务运营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标准: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15万元/家/年;综合评定为四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10万元/家/年;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5万元/家/年。考核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服务对象养老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西藏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残疾老人、低保老人、计划生育失独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70岁以上空巢老人等老年群体。补贴标准为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为自理、半失能、失能等级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服务对象养老补贴,主要用于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等基本养老服务,不直接发给老人。制度还明确两种补贴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和服务对象养老补贴,由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及其他养老服务投资渠道解决。养老服务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和补贴发放。补贴经费与每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一同上报下拨。同时明确,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适用于我区按照飞地模式在内地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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