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走进山南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至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幸福家园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南市中心支行

2023725日    


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以产业振兴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做大做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西藏自治区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村振兴局、幸福家园建设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南市中心支行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的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南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四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除农产品电商企业以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经营的农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60%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不受总资产、固定资产规模限制,但需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农产品网络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70%以上

(三)企业效益:申报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西藏现行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四)负债与信用:申报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含60%);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社会反映良好;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一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300户以上农牧民群众增收。加工类企业通过市内自行生产或以订单、合同等形式采购的市内农产品原材料量占年度总原材料量的60%以上,全市范围内所生产的原材料量无法满足企业年度总原材料量的除外;农产品电商企业年度销售市内货物值应占总销售货物值的60%以上;种植、养殖类企业不受此项指标限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所生产的农产品必须获得注册商标和政府行业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和监测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应填写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监测)书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签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监测)地存在争议的企业,可书面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申报有关情况,待核查后,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定企业申报(监测)地。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及企业法人银行征信报告。

(三)由在西藏备案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批注等情况)。

)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借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一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收购合同、订单、协议等复印件。

(六)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申报企业名录函送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能,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企业近一年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证明(包括企业带动农户公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近一年信息状态证明及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其中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近一年信息状态证明及产品商标注册证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企业近一年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加工、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近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情况证明。

第八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级审核: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预审筛选,报请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将审签同意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联席会议审查: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审查结果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其复核,并做出处理。

(二)发文公布: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的企业,认定为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布证书,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认定和监测结果。

第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监测企业年度经营、带动增收、农产品原料收购、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上报情况等内容。

第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流程如下:

监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审查。

)审查通过后,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审查结果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其复核,并做出处理。

(三)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监测合格者,继续保留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十五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六本办法自2023825起施行2022年制定的《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山农发〔202231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