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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山南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2020年度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藏安监〔2016〕48号)等要求,结合山南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二是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推进分级执法,实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完善全系统执法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执法格局。三是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正确适用法律,推行“阳光执法”,严格法制审核,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加大高危企业、事故企业、严重违法企业、拒不整改隐患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监督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三减一遏制”的工作目标(三减:死亡人数减少、事故起数减少、较大事故减少。一遏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编制依据及考量因素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

(三)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四)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规模与特点。

(五)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情况。

(六)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四、编制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科学计划、定期考核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五、本局内设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山南市委员会办公室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山南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山委办发〔2019〕53号)等规定,全局机关共有行政编制28名,实有28人,其中局领导5人。

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执法工作人员和行政审批工作人员13名,从事办公、法规、人事、党委、监察等工作人员15名。

六、直接监管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32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1家、非煤矿山企业12 家(金属矿山5家+尾矿库3家(含闭库)+非金属矿山4家)、规模以上工贸行业2家(附件1、附件2、附件3)。

七、直接监管与综合监管具体执法计划安排

(一)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

持证人数×90%=13×90%=11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全年天数-全年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数量=(365-154)×11=2321天

说明:2020年全年365天,公休日天数为106天,国家法定节假日48天。

2.具体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1)执法检查=(明确检查企业47家+“双随机”抽查30家+突击检查10家)×执法人员(2人)×检查时间(2天)=348天。

(2)案件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时间(60天)×事故或违法行为起数×执法人员(2人)=120天/起,参照2019年事故及违法行为5起,共计600天。

(3)执法复查=(明确检查企业47家+“双随机”抽查30家+突击检查10家)×执法人员(2人)×复查时间(2天)=348天。

(4)配合开展执法活动:参照2019年配合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执法工作次数(16次)×执法人员(1人)×平均3天=48天,结合2020年工作需求,酌情予以增减。

3.其他执法工作日的测算与确定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80天(分两次进行审批,每次40天);参与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60天(每季度一次,每次15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24天(每月一次,每次2天);档案数据、文件资料整理归纳与下发60天(每月一次,每次5天);所有其他执法工作日安排执法人员2名,共计468天。

4.非执法工作日的测算与确定

局机关值班(天×人)=2天×11人×12月=264天;赴外省学习培训(天×人)=7天×11人=77天;考核工作日(天×人)=2天×11人×4季度=88天;理论学习(天×人)=0.5×2次×12月×11人=132天;各类会议(天×人)=3天×11人12月=396天;参加党群活动(天×人)=0.5天×11人12=66天;法定年休假(天×人)=60天×1人+50天×5人+30天×5人=460天;病事假2天×11人×12月=264天,共1747天。

5.执法工作日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321天-468天-1747天=106天。

用于完成全部工作实际所需超1344天,平均每名执法人员年度最少执法天数=总执法工作日/人数=122天,超出全年执法检查工作日16天。

八、执法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情况下,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检查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和作业场所的检查。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与说明情况;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7.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8.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9.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1.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综合监管

针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森林消防、电力、民用爆炸物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我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九、监督检查要求

(一)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地设计并规范现场执法环节,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正确。

(二)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试行行政处罚。

(三)规范记录与完善案卷。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监督检查记录,完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卷宗。

(四)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亮证文明执法。

(五)执法人员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执法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作出撤人、停产停业整改等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批准方可恢复生产或经营。

(七)执法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八)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参照本执法计划编制检查计划,对高危行业、重点企业执法全覆盖,加强与本执法计划和专项执法行动的衔接,避免对同一企业实行重复执法。

山安监发〔2020〕 号附件1.xlsx

山安监发〔2020〕 号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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