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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失业补助金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5号)精神,结合我区经办工作实际,现发布失业补助金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一、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

(一)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对2020年3月至通知(藏人社发﹝2020﹞65号)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予以补发。

二、经办机构的要求

(一)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填写失业人员失业原因,经办机构据此录入信息系统,不查验失业原因的真假对错。

(二)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材料。

(三)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信息,通过内部数据比对,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信息,确保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核验其领金情况以及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核验其参保缴费年限和是否有用人单位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缴费满一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核验其参保缴费年限、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时填写的失业原因是个人原因还是非本人原因。

(四)经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五)经办机构应直接将失业补助金打入失业人员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三、失业补助金标准及期限

对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照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四、失业补助金政策说明

失业补助金申领只能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附件:1.西藏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经办对外咨询电话

附件:2.西藏失业补助金线上申请流程指南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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