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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山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341日   



山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藏科发〔202219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所在地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举办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举办者为外国投资者(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我国教育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教育和科技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由董(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国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五)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四、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培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课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五、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教学培训全过程,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文化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

六、办学场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设备、器材较多的要适当增加人均面积。

(三)办学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施行“一点一证”,“一点一审”,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五)办学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30天以上。

七、安全保障

(一)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的,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建立“人防、物防、技防” 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二)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经费管理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同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或60课时)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培训机构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或用于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妥善安置在培学生,坚决杜绝“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九、准入登记

(一)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取得名称预核准后,到所在地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到民政部门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区)教育、科技部门抄送相关登记情况。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管理和监督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应当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所在地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如涉及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均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者注销。

(二)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严格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校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对培训内容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联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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