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山南市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细化措施,高效推动落实。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南市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的若干措施》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农牧民增收举措,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经营性收入
1.扶持发展种植大户。出台种植大户、土地流转大户扶持措施,按照种植面积、土地流转面积,以及产量、产值等,进行分类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制定)
2.扶持发展养殖大户。出台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规模养殖场)扶持措施,依据畜禽存栏、出栏数量,以及产量、产值、联农带农情况等,进行分类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制定)
3.大力推广优良畜种。举办优良畜种评比活动,对养殖主体给予奖励。采取“赛事+产品展销会”模式,展示和推广优良畜种和特色资源,促进农畜产品价值转化,带动农牧民群众增收。(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商务局制定评比奖励标准)
4.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持续完善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入户投递员,打通农村寄递物流“最后一米”。所需资金由市县分级承担,同时加大向上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对我市寄递物流先行先试工作的资金支持。(由市商务局牵头落实)
5.扶持发展电商经济。针对电商企业类、电商团队类、个人网红类等对象,根据带动农畜产品销售、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情况,分别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制定)
6.推动农畜产品进机关食堂。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积极采购本地农畜产品,采购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干部职工伙食补助经费总额的10%。同时,鼓励干部职工采取“以购代帮”形式,积极采购脱贫群众、驻村帮扶点等群众的农畜产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7.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业。出台《旅游民宿星级评定标准》《旅游民宿发展奖励办法》,给予优质民宿经营者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制定)
8.扶持发展庭院经济。出台庭院经济扶持措施,根据庭院经济年收入(产值)、群众增收等情况,进行分类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制定)
二、提高工资性收入
9.拓展“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充分挖掘重点工程项目用工潜力,通过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主体工程、附属临建和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环节工作,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促进群众就业增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草、能源等相关部门配合)
10.提高农牧民劳动力组织化转移就业水平。打造“零工市场”,培育劳务品牌,扶持发展劳务中介,对有效推动农牧民组织化转移就业的劳务中介、经纪人、务工联队等主体,按照组织带动就业人数、务工时间等进行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11.发放农牧民跨区域组织化转移就业务工补贴。对参与跨市、县组织化转移就业,且年内连续务工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群众,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务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4:6的比例承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2.加快建设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加大向上跑办衔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设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为更多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减轻劳动力日常照应压力,促进务工增收。市县配套解决不足部分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由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3.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对全市已建成且通过验收的高标准农田,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标准落实管护经费,以县为单位按照“以工代赈”的方式统筹实施,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管护工作促进增收。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4:6的比例承担。(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提高财产性收入
14.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出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措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及带动农牧民群众就业、分红、增收等情况,进行分类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15.扶持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出台对联农带农成效明显主体(含农牧民合作社等)的扶持措施,根据带动农牧民群众就业、分红、增收等情况,对相关主体进行扶持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
四、提高转移性收入
16.提高生态岗位补助标准。在2024年每人每年3500元的基础上,从2025年起每人每年提标100元,连续提标三年。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4:6的比例承担。(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7.认真落实惠民利民政策。积极落实自治区“十项民生工程”,认真办好我市“十件民生实事”,促进群众稳定增收,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促进农牧民增收是乡村振兴实绩评估的中心任务、核心指标,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市)按季度明确指标,加强对农牧民增收工作的调度督促,完善农牧民收入精准纳统工作机制,提高收入统计质量。各县(区、市)要抓紧研究制定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若干措施》中,农牧民跨区域组织化转移就业务工补贴、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提高生态岗位补助标准3项措施已明确资金标准,其他措施需要明确具体资金标准。市县两级根据财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精准测算、发挥效益”的原则明确相关补助奖励资金标准。各责任单位要在2025年5月20日前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广泛宣传发动,高效推动落实。
本《若干措施》试行1年,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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