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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山南市委员会 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山南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山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在山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加挂牌子。

第三条  职责调整

(一)市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办公室新增或加强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系统内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保障全市行业系统内执法制式服装以及执法执勤用(船艇)。

市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政工人事科新增或加强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系统内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执法业务培训,建立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岗位练兵活动。负责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审核执法工作规程,监督执行行政执法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运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职责,以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运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行业系统内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按照中央、区党委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指导意见,承担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山南国省干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渔船检验、公路工程质量等基层行业系统综合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交通运输执法行政监察工作,承担执法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纠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等行为;承担乃东区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及区域内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渔船检验、公路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领域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业领域内执法行为,起草、编制执法工作规程,执行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四)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交通运输系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定期公布执法目录清单实施全市国省干线路政巡查工作,保护路产路权,参与山南国省干线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营运车辆事故现场应急响应和处置,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职能转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联动协作制度、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审批服务与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将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部门间相互衔接的联合惩戒制度。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加快形成综合执法监管合力。

(八)有关职责分工。

1.乃东区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乃东行政区划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乃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乃东行政区划内交通运输领域行业监管,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职责范围内要主动配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继续探索综合执法工作,牵头健全市一级执法队伍协同联动机制、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责任体系、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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