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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公治[2016]103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在山南市乃东区试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户籍行政管理

第二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标准制度。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一律登记为“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

第三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人口统计标准。按居住地将居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即长期居住生活在县(区)城区及建制镇的,划分为城镇居民,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的,划分为农村居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标准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第四条  出生落户。

(一)新生婴儿落户可以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

(二)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可办理落户。

(三)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四)中国籍公民出国后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回国落户,由新生婴儿的父母、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落户。

出生落户需提供:《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相关出生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婴儿出生确因特殊原因未到医院生产,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出生地村(居)为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乡村医生个人证明材料,向属地县(区)卫生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落户还需提供:《收养登记证》。随军落户还需提供:现役军人的《军官证》、《随军家属审批表》。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婴儿还需提供:新生婴儿及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五条  补录户口。

(一)补录遗漏人员落户。超过十六周岁的人员,户口补录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二)往年出生人员落户。对补录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的落户,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五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出生人员的落户只需提供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未落户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相关出生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第六条  注销户口。公民因死亡、入伍、失踪或出国并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依法注销户口。

(一)死亡注销。居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户主、监护人、抚养人、亲属或村(居)委会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其他能证明死亡的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二)入伍销户。公民应征入伍后,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三)失踪注销。公民长时间下落不明或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的,由失踪人员亲属提出申请,凭当地法院的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出国注销。中国籍公民出国并取得外国国籍的,其本人或近亲属应持外国国籍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到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第七条  立户、并户、分户。

(一)立户。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立户。

1、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在一处合法固定住宅内的,应当立为一户家庭户,以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成员为户主。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居住在一处合法固定住宅内的,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可以立为一户家庭户,以本人为户主。

3、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可以共立一集体户或几个集体户,并指定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户主。

4、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员,因父母双亡且无亲属投靠的,可以单独立户。

(二)并户。公民并户采取共同居住且自愿的原则。多户居民共同居住在同一套合法稳定住宅内,房产未加以分割且未进行产权公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并户处理。

(三)分户。根据单独生活、单独居住的原则进行分户。

1、一户家庭内的多个户成员单独生活、单独居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产权证书》(没有不动产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及国土、住建部门证明其有房的证明材料或房产分割协议及产权公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必须是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出租房屋)办理分户手续。

2、一户家庭内的多个户成员属扶贫“建档立卡”对象,需要分户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县(区)扶贫办出具的证明办理分户。

3、离婚人员分户需出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没有单独合法固定住宅的离婚人员分户后不予单独立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居民户口簿》向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许可落户(迁回原籍)。

第八条  户口迁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标准。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在本市内居住的居民,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其户口可以迁移至经常居住地落户。

(一)夫妻投靠。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结婚证》、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投靠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父母的公民,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投靠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四)投靠其他亲属。

1、户籍在藏居民,不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投靠落户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出生医学证明》、双方的《居民户口簿》、被投靠方出具的同意投靠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年满七周岁后,父母健在的,应当将户口落户至父亲或母亲处。

2、旁系亲属投靠,原则上不得审批;确因特殊原因审批,必须凭被落户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及父母双亡或无生活能力或父母在国外等证明材料,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

(五)住房落户。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长期居住生活在本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租房落户。年满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且有合法稳定就业,在本辖区内租房连续满三年,要求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必须是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出租房屋)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具有特色资源、边境县除外。

(七)各类高层次学历、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企(具有公有制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录或聘用合同、《居民户口簿》、本人的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等相关证书或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相关文件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八)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本地户籍学生,考入大中专院校,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毕业生、退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1、户口迁出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回原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毕业证》、入户地户籍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山南市迁出时的原《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2、户口迁出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就读中途退学的,可申请迁回原籍。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退学证》、学校所在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山南市迁出时的原《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被本市职业技术学校录取的市外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自愿将户口迁入山南市的,入学时可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学校录取人员花名册、教育部门录取分配名额文件、录取学校入户证明、迁移证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学校集体户。

(九)转业、复员、退伍(含士官)、退休军人及随军家属子女落户。

1、转业、复员、退伍(含士官)、退休军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西藏自治区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退休军人落户证明》、《退伍证》、《复员证》、《转业证》、《现役军官退休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2、军人自主择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转业证》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3、随军家属子女落户由投靠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投靠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投靠方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的《军官证》、《随军家属审批表》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转业、复员、退伍(含士官)、自主择业、退休的军人,其随军家属应当将户口随之迁出。

(十)投资兴办实业者落户。凡具有合法经营场所,在本市内经招商引资部门认定的投资兴办实业者(指法人、股东、高管、合伙经营者),根据本人意愿,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山南市落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属地招商引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十一)干部、职工工作调动落户。国家公职人员户口迁移采取户随人走的原则,应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由本人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调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十二)外来人员落户。外来人员(本市户口以外人员)实行自愿原则。凡被本辖区内行政、企(国有企业或招商引资的私人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其他外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山南市落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居民户口簿》、录用单位落户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十三)刑满释放人员落户。自2003年8月7日起,公安部出台便民措施三十条,取消判刑人员注销户口。在此之前已经注销户口的原山南市居民,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原户籍地派出所何时注销户口证明、《释放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薄》(无被投靠人的可单独立户)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十四)符合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来本辖区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落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胞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十五)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被辞退或主动辞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单位予以辞退的证明材料、山南市迁出时的原《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迁回原籍)。

(十六)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九条  户口迁出。居民户口迁出采取自愿原则。因入学、招工、工作调动、购房等原因,自愿将户口迁出的,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准迁证》(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干部职工调动凭《入学通知书》、《派遣证》、《调令》,不需要《准迁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开具《迁移证》。

第十条 主项变更、更正。严格户籍业务中的六个主项变更、更正。户籍业务主项变更、更正是指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变更、更正。

(一)公民姓名变更。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由其监护人(注:父母双方签字)向户口登记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公证部门的公证手续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原则上不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公证部门的公证手续、有工作单位的应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②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

③有尚未处理结案的民事、刑事诉讼的人;

④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或列为工作对象的人;

⑤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被监护人姓名的;

⑥变更姓名后,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⑦一人同时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二个项目的;

⑧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4、公民姓名更正。对于将公民姓名登记、录入错误的,由监护人或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能够证明姓名不符的相关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需居民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姓名更正手续。需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予以免费办理。

(二)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1、公民性别变更。因监护人隐瞒、谎报造成公民性别错误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2、公民性别更正。对于将公民性别登记、录入错误的,由监护人或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性别更正手续。需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予以免费办理。

(三)公民民族变更、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符合变更条件,遵循变更程序的前提下,只能申请变更两次,未满十八周岁和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即二十周岁以下)各一次。并严格程序办理: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②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③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书面审批意见;④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民族变更。由其监护人(注:父母双方签字)向户口登记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变更审批意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民族变更。由本人向户口登记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变更审批意见、居民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公民民族更正。对于将公民民族登记、录入错误的,由监护人或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居民户口薄》、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更正手续。需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予以免费办理。

(四)公民籍贯的更正。公民的籍贯按照随祖父的原则;对收抱养新生婴儿籍贯按照随养父的原则(无养父的可以随养母);对查找不到父亲的非婚生婴儿籍贯可以随母。公民因籍贯登记、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由监护人或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本人和父母亲的《居民户口薄》、无父母亲《居民户口薄》的需祖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祖籍证明》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公民出生日期的更正。

1、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正。但确有错误的,由监护人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证明材料、现《居民户口簿》、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更正手续。曾更正过出生日期的公民,一律不得再次更正。

2、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审批。干部出生日期更正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办理。

(六)居民身份证号的变更、更正。因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需更正的,按照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主项变更。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上的非主项需要变更的,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需要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寺庙户籍管理。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寺庙建立集体户口簿,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一)山南市内在编在寺的僧尼,应当在所在寺庙落户。在户口登记、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法名,并须在户口簿上“曾用名”项目中登记世俗姓名。

(二)山南市内编外僧尼,应当在其原户籍地落户,在现住地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办理居住证。在户口登记、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世俗姓名,并须在户口簿上“曾用名”项目中登记法名。

(三)对僧尼要求由原住寺庙迁往山南市内另一寺庙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双方寺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对有配偶的僧尼,可以随其配偶落户。

(五)山南市内在编在寺的僧尼,对已还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居民户籍业务审批表》、寺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还俗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迁回原籍)。

第十三条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居民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需要到公安机关补领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到落户单位出具证明后,可直接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山南市政务中心办理。身份证丢失的还需在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公民有多个户籍的,要求公民出具保留申请,只保留一个户籍,对多余的户籍一律依法予以注销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旅游、矿产、虫草、林木等特色资源的建制镇(乡)落户条件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为确保边境稳定和边防巩固,原则上边境一线居住人口要保持相对稳定,边境一线建制镇(乡)居民户口迁入、迁出政策由边境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户口迁移工作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具体与县(区)扶贫办或脱贫攻坚指挥部易地搬迁组对接,按照政府文件,逐一核实户数、人数,待搬迁工作完毕后,统一办理户口迁移工作,并与迁出地公安机关协调,及时注销迁出地户口。

第十八条 自发异地搬迁人员户口迁移工作按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出台的《关于我区自发异地搬迁群众基本情况及户籍迁移问题对策建议》,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自愿落户城镇的区内农(牧)民原籍土地(草场、林地)仍在承包期内的,在中央未出台相关政策前,保留其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上房屋)、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综治办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从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教育保障、促进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和优生优育服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户口审批程序。全市户口准迁审批分为三级:一级审批为派出所审批;二级审批为县(区)公安局审批;三级审批为市公安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严格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一)由派出所受理并直接审批户口的,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理。

(二)派出所受理后对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需要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派出所审批后,由申请人自带相关材料到上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群众提交申报审批材料不完整的,户籍管理部门应以《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形式,一次性进行全面、准确告知;《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群众,一份存档备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村(居)委或落户单位在办理注销户口,立户、并户、分户,户口迁入,户口迁出等办理户口工作中,出具虚假材料证明,违规收取相关人员费用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并将申报的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五条  冒充他人身份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情况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公民人口信息的经常性采集工作,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确保人口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加强户籍资料及档案材料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户籍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户籍资料规范化管理,对所有户籍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归档,做到手续完备,档案齐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房屋产权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产;政府公租房、所在工作单位有合法产权且属于住宅性质的单位公租房、公寓房、周转房;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出租房屋必须是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出租房屋。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稳定职业是指: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际工作并签定了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其他能够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指:《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旁系亲属指除直系亲属关系外的五代以内的亲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山南市公安局要时时关注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公安部、公安厅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对已形成的实施细则及时补充完善,确保与现行各级政策规定协调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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