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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地区文艺团体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场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南地区文艺团体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场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山南地区文艺团体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场次补贴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山南地区文艺团体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

演出场次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文艺团体演出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地区文艺繁荣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对艺术的鉴赏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山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军队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把党的声音、优秀的精神食粮、健康向上的时代风尚送到千家万户,用先进文化占领农牧区思想阵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为山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文艺工作的特殊作用。

第三条  为鼓励文艺团体做好送戏下乡和城市社区演出工作,设立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演出场次补贴和超场次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地、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直接与演出场次和演出环境挂钩,实行分类分档的补贴标准。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用于各艺术团体。

第二章  演出场次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各艺术团年度演出场次:

1.地区艺术团年度演出场次基数为70场(其中农牧区演出场次不得少于50场),超场演出补贴不得高于20场;

2.各县民间艺术团年度演出场次基数为50场(其中农牧区演出不得少于40场),超场补贴不得高于20场;

3.地区雅砻民间艺术团演出场次基数为20场(其中农牧区演出不得少于10场),超场补贴不得高于10场;

4.地区老年人艺术团、残疾人艺术团和少儿艺术团等业余文艺演出团体,每年完成不少于5场下乡演出;

5.鼓励各艺术团积极尝试城镇社区有偿演出。

第七条  各艺术团体可根据演出节目需要,在人力、节目资源上相互协调,但场次计算上,只按主办方场次计算。

第八条  歌舞类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00分钟,不到10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

第九条  戏剧类(包括完整的大戏、传统大戏)每台戏计1场次。

第十条  综艺类(小品、戏剧片段、曲艺、歌舞)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第十一条  每场演出在完成规定时间基础上,鼓励延时演出,每场超时部分不累计场次。

第十二条  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应做到艺术门类齐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至少由一名团领导带队,县民间艺术团演员阵容不得少于18人,地区艺术团演员阵容不得少于40人。

第三章  演出场次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补贴场次为地区文化局规定并批准的演出场次。

第十四条  地区艺术团体到城市社区演出场次补贴标准:

1.地区艺术团体在泽当城市附近居委会、学校、部队、寺庙、企业等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1500元;

2.地区艺术团在剧场开展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000元;

3.指令性专场演出,只计场次,不享受场次补贴。

第十五条  地区艺术团体下乡演出场次补贴标准,根据条件艰苦程度和演出所处县和乡(镇)海拔高低划分不同档次来兑现。

1.在海拔高度三类(包括三类)以上或者路途较偏远的县:浪卡子、洛扎、错那三县和三县境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工矿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3500元;

2.在海拔高度二类县或者路途稍远的县:隆子、措美、加查、贡嘎四县和四县境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500元;

3.在海拔高度二类(包括三类)以上或者路较近的乡县:扎囊、曲松、桑日、琼结、乃东五县和五县境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十六条  各县民间艺术团在本县境内的乡镇下乡演出,其场次补贴标准也按演出所在地路途远近和海拔高低来兑现:

1.在海拔高度三类(包括三类)以上或者路途较偏远的乡(镇)、村(居)委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500元;

2.在海拔高度二类的乡镇、村(居)委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1600元;

3.在海拔高度二类(包括三类)以上或者路途较近的乡(镇)、村(居)委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1100元;

4.各县民间艺术团在县剧场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1000元。

第十八条  各县民间艺术团在完成本县境内演出场次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县与县之间进行交流演出。

第十八条  超场次补贴标准:

1.城镇社区演出超场次奖励为每超5场奖励5000元。

2.送戏下乡演出超场次奖励为每超4场奖励5000元。

第十九条  地区老年人艺术团、残疾人艺术团和少儿艺术团等业余文艺演出团体,每团每年落实场次补贴5万元。

第四章 演出场次的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条  各团完成每场演出,必须经演出地有关单位签章,并注明演出场次完成情况及群众满意率。

第二十一条  各团负责人要对本团年度演出场次认真落实、严格监督,形成年度演出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地区文化部门验收、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送戏下乡、城镇社区演出场次补贴采取年终结算制。县民间艺术团演出场次补贴由各县财政自行承担;地区艺术团、雅砻民间艺术团、老年人艺术团、残疾人艺术团和少儿艺术团演出场次补贴由地区财政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南地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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