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认真落实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政办函〔2022〕4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3〕45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与见证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藏公共资源专班〔2024〕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进入山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行为。
本规范所列招标(采购)人,包含出让转让方、拍卖人等;所列代理机构,包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智能化招投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招标(采购)人职责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西藏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从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人数按照相关采购方式要求执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
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时,明确其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确保抽取的专家能够满足项目评标评审需要。授权由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的,招标(采购)人应进行现场监督,防止发生专家单独抽取、变相抽取问题。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现场内部监督。
招标(采购)人应指派至少1名工作人员持单位授权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以线上音视频监控和线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有关项目开评标过程实施“一对一”监督。
现场内部监督人员应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与见证工作规程(修订)》,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项目监督人员监督记录表》。具体监督内容参照《山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执行。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采购)人应通过交易平台在线监督评标全过程。
第六条 智能化招投标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智能化招投标,招标人应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全流程。
招标文件自动生成,投标人在线承诺施工方案,评标由系统自动完成,专家仅复核结果,确保评标客观公正。
鼓励招标(采购)人选取“智能化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模式。
第七条 异议处理。
招标(采购)人会同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做好异议、质疑的答复,并如实记录。
第三章 行政监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行政监管主体。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经信局(国资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文化局等14家市直行政监管部门及其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各县(区、市)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管内容。
行政监管部门所监管项目进场交易时,应指派至少1名工作人员持单位授权书或行政执法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对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专家抽取、专家进场验证、评标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项目监督人员监督记录表》,并根据《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行政监管部门用表)》,认真开展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现场考核,在专家每次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线上打分备查。具体监督内容参照《山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条 线上监管。
各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电子系统,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交易履约、投诉举报等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各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本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代理权限。
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与招标(采购)人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以及代投标人操作电子交易系统。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在交易现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开标环节,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主持开标、解密电子标书、唱标等程序;
专家抽取环节,在招标(采购)人和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下,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选取,依法依规抽取专家;选取工程建设项目专家专业鼓励从二级类别专业选取。
评标环节,严格遵守评标评审区管理规定,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准备评标评审资料,及时组织投标人答复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不得随意进出评标评审区;及时答复投标人现场提出的异议并如实记录,妥善处理现场纠纷等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评价考核。
山南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将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评价考核办法(试行)》(藏政办函〔2023〕45号)精神,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形式,开展代理机构“一标一评”考核,将日常考核结果自生效后推送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代理机构日常考核结果整理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供招标(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参考使用,作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联合检查。
山南市招投标联席会议成员每年将以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检查代理机构合同履约情况,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交易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评标评审专家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函〔2021〕48号)要求,以对评标评审行为终身负责的态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服从现场管理,正确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在评标评审前应签署相关诚信声明,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信工具、智能手表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确需联系外界的,须经项目监督人员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其全程监督下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电话,并如实登记;
遵守项目评标的保密规定,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泄露评标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函〔2021〕48号)要求,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形式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管部门实行“一标一评”,年度考核由自治区交易管理机构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考核结果实时同步至专家管理系统,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第十八条 见证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标准化场所、设施和服务,检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资格,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维护场所公共秩序;提供进场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电子监控服务;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和音视频等资料信息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开展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考核,核查交易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身份,填写《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评价考核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报告,协助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纪检部门调查取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山南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上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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