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藏政发〔202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重点解读
《实施细则》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藏政发〔2023〕3 号)明确了资格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保障、管理和监督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职责分工。市、县、乡、村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释义:明确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从家庭成员范围、特殊人员申请、不得申请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保障资源的精准使用。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明确了具有法定赡养等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并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山南市户籍。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已成年但未单独成家立户的兄弟姐妹等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主要包括: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虽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非共同生活以及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等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
3.特殊人员提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 3 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时有异议的进行入户调查。
解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4. 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拥有经营型等机动车辆、名下拥有产权住房总和两套(含两套)以上、名下有非居住类房产或经营性房产、有“企业法人代表”并从事经营活动、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安排子女出国等留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劳动生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能力不履行义务、已纳入特困人员或孤儿保障范围、因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故意拆分或合并户口、拒绝配合审核审批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弄虚作假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等情况的,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 保障标准
释义: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设定、调整和提高机制,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需求。
1. 最低生活保障设定:按城镇和农村分别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后,不再拥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保障标准调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当年下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关文件精神,重新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及财产状况,及时调整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水平。
3.保障标准提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海拔高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自治区保障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自治区保障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100 元。此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释义: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受理流程,包括申请方式、主动告知、申请材料、户籍处理和单独备案等环节,确保申请过程的规范和便捷。
1.申请流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户籍为主,由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或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的困难家庭,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并同时履行相关职责。
3.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签署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户籍类别处理方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多种情况,可以按不同方式办理申请手续,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5.单独备案程序: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单独备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释义: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认定原则、收入范围、财产认定、刚性支出扣减、调查方式和信息核对等,确保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准确和可核查性。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前提是个人授权和社会救助部门委托。各级核对机构在接收到核对委托后,主要通过信息核对方式对申请救助人的户籍信息、财产状况(银行的1.存款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点实时存款金额、查询点前6个月大额支出情况);2.贷款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贷款用途、每期还款金额、剩余还款金额);3.理财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理财产品名称、购买日期、份额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房子)、车辆、住房子公积金、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反馈核对报告,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对象提供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因基层救助和核对大部分由同一人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履行部门委托手续,确保核对工作规范开展。
1.家庭收入范围:明确了家庭收入的各项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并规定了核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2.不计收入范围:规定了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以避免将一些不应计入的收入纳入保障范围,保证保障资源的合理使用。
3.劳动能力与收入计算: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算进行了规定,同时考虑到特殊情况,如照顾家庭中的特殊人员可以不计算工资性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因照顾重病、残疾家庭成员而无法就业的,可以不计算工资性收入。
4.家庭财产认定:明确了家庭财产的认定范围和方法,包括银行存款、证券等金融投资、住房、机动车车辆等,并对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进行了豁免规定。
5.刚性支出扣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就医、就学、残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进行了规定,可以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以更准确地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6.启动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工作,同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7.跨区域协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家庭及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8.调查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非接触方式进行。
9.信息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六章 审核确认
释义: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确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公正、规范和及时。
1.初审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2.县级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信息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调查审核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4.受理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
5.特殊情况处理:受突发事件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临时救助,待解决临时救助金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生活保障。
第七章 资金保障
释义: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管理、公示和发放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障待遇的及时发放。
1.资金来源与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自治区财政资金下达的基础上,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2.信息公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3.发放方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当地金融机构,每月10号前支付到保障家庭的社保卡账户。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释义: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绩效评价、动态管理、保障金调整、就业鼓励和档案管理等,以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保障资源的合理使用。
1.绩效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量化指标,督导落实,以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和质量。
2.动态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状况进行定期核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待遇,确保保障资源的精准使用。对未及时告知家庭状况变化的依法追究责任。
3.保障金调整程序: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保障金调整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减发、停发保障金的,应当书面告知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4.就业鼓励: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标准的,按照规定退出保障或渐退。
5.档案管理: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相关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审核确认台账登记,村(居)民委员配合入户调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1.救助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超出50%以上的立即退出,超出30%至50%之间的渐退期为3个月,超出10%至30%之间的渐退期为6个月,超过标准但未超过10%渐退期为12个月,渐退期内,按原有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救助对象档案归档按照自治区审核确认表及山南市制定的档案归档清单要求分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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