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山南市城市治理新形势、回应群众新需求,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山南市政府对《山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修正决定并正式施行。现将主要修改内容和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办法》于2023年10月28日山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对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4月30日第一次修改。2024年6月,山南市启动机构改革,部分行政机关职责和名称有所调整和变更,同时,实施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条文表述与上位法表述不完全一致、表述不够严谨,个别条款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日常执法工作。因此,为维护法制统一、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一是精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要求,维护法制统一;二是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责任主体和管理范围不明确等问题,提升治理效能;三是回应群众对城市管理“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期待,平衡市容规范与民生需求,助力宜居城市建设。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党发〔2018〕2号)《中共山南市委员会办公室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山委办〔2024〕66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共涉及8项条款,核心调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优化管理范围,实现全覆盖管控
将《办法》适用范围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现市容环卫管理全域覆盖。
(二)优化办法条款,实现与上位法一致
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将原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饲养牛、羊、猪、鸡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修改为“禁止在本市的市区内饲养牛、羊、猪、鸡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原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一致。确保办法出台后能快速转化为实际管理效能。
(三)规范部门职责,适应机构改革要求
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更新相关部门名称表述,“市、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第五条第四款“文化”、“旅游”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应急”修改为“应急管理”,“广电”修改为“广播电视”,“藏语文”修改为“藏语委”。
(四)精简冗余条款,提升立法科学性
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第五十二条。删除缺少裁量基准的五十四条。同时调整条文序号,使《办法》结构更清晰、内容更精炼,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实施保障与注意事项
本次修改后的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修改内容;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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