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空港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山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山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是指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市)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匹配代建项目需要的一项或多项资质;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合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第十条 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委托或分项委托。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内容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等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
第十一条 代建费用按照不高于概(预)算批复明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特殊情况确需超过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1年。
《山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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