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平衡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精神,经2019年5月31日一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山南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2018年),对市区(包括乃东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市区(包括乃东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为:
一级地:格桑路、三湘大道、乃东路、英雄路围合而形成的区域。三湘大道西侧(格桑路交汇处至英雄路交汇处)、格桑路北侧(三湘大道交汇处至措括巷交汇处)、乃东路东侧(格桑路交汇处至英雄路交汇处)规划道路红线退让线分别向西、向北、向东扩展30米区域。
二级地:和平南路及贡布路以北、拉林铁路以南,安徽大道以东、贡布日山以西和泽当大道东入口以西的非一级范围。
三级地:和平南路以南至城市规划区末端;拉林铁路以北与雅鲁藏布路以南区域;贡布路以南至贡布日山区域;安徽大道以西至西扎哈山区域。
四级地:江北新城、鲁琼工业园、滴兴产城一体示范园。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市区(包括乃东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保持原有税额幅度不变,为1元至4元。分级税额标准具体为:一级4元/平方米、二级3元/平方米、三级2元/平方米、四级1元/平方米。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开征。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执行时间的通知》(山行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山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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