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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典型案件

时间:2026-05-14 12:30:15 来源:山南城管 作者:

4月3日12时58分,山南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乃东社区工作人员举报,反映有公司在乃东路益姆沟以东约2公里处倾倒污泥和袋装垃圾。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查。经查,武汉某公司在实施城区排水管网提质改造及管道淤泥清理修复作业过程中,违规将清理出的生活垃圾和污泥倾倒至益母沟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证据确凿。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该条罚则,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目前,该区域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巡查打击力度,坚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高压震慑,全力守护山南生态环境安全。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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