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内各众创空间:
为贯彻落实《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加快我区创业孵化载体发展,提升双创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按照《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18]115号)要求,现就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9日--6月24日
二、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运营或建设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2.创业孵化基地场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以上,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90%;
3.孵化基地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4.创业孵化基地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创业导师;
5.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退出、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7.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二)申报材料:
1.《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西藏劳动就业服务网下载);
2.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或建设单位相关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等;
3.运营或建设单位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证明;
4.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场地费用方案,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对象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6.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包括在职管理人员、创业指导师人员花名册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等;
7.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申报。申请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地(市)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区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直接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
2.审核。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依据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要求及条件,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报告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3.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场地进行现场评估。
4.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评估结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西藏劳动就业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核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联系电话:7825053
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藏公网安备:54222102000024号